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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二.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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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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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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