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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的主要违约责任,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是因为紧急情况所迫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保管物而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约定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即使事出意外,仍应负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自己使用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寄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报酬。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约定保管期限的,无特别事由而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寄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当向保管人支付逾期给付的违约金。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由寄存人自己承担责任,因此给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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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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