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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何时才能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人何时才能领取保管物

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条款

在保管合同中,应写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营业所在地,并由各个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代为签字,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二)标的物条款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履行后保管人应将原物交还寄存人,因此,对保管物品应尽可能详细描写,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种类、质量等,以免发生误差。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保管走私物品、毒品或赃物而订立保管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引起其他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依据合同法,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义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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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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