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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订立应该注意什么,一般应具备哪些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24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合同的订立应该注意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二.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哪些条款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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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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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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