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作型联营合同的基本特征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例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现在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二、签订联营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 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目前,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