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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发生纠纷怎样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怎样举证?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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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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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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