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成立的通知
添加通知程序会否增加保险成本,乃至提高保费呢?其实,现代网络技术,已经让问题变得很简单。
其一,保险人可以安装相关软件,在核保员按下通知键时,随即通过网络,将承诺信息发至投保人手机或网址。
其二,利用手机或网络群发功能,将当天通过的信息,群发至各投保人。此外,打电话通知投保人,也不是什么难事。至于设定承诺与否的最长期限,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最有效方法。究其原因,所谓保险人同意承保,其实存在诸多内部环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通常难以了解这些内部环节,无法知悉合同何时能成立。如保险代理人受理投保单时,可能出现延迟交付的状况;保险人核保时间可能因险种、公司而异;保险人因缺少限制而无谓拖延。这就像飞机延误,乘客不知何时能登机一般。规定承诺的期限,将增强合同订立的透明度。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承诺期限
规定承诺期限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条2款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一般法中的原则规定,在实务性强的特别法中,应当进一步具体化以增强操作性。规定承诺期限又是有立法先例的,韩国《商法》第638条之2规定:保险人"应于30日内向对方发送承诺与否的通知;澳门地区《商法典》则将保险人承诺的合理期限缩短为15日。
究竟多少期限为合理,可以由保险同业公会协调各保险人确定,在修法时明确规定。设定承诺期限后,合同订立的进程豁然透明,投保人得以合理预期,保险人可以合理安排进程,合同成立与否的纠纷也会销声匿迹。至于保险人超过法定期限后的承诺,应当按新要约处理,投保人接受,则保险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