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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的通知,保险合同成立的承诺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常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通知

添加通知程序会否增加保险成本,乃至提高保费呢?其实,现代网络技术,已经让问题变得很简单。

其一,保险人可以安装相关软件,在核保员按下通知键时,随即通过网络,将承诺信息发至投保人手机或网址。

其二,利用手机或网络群发功能,将当天通过的信息,群发至各投保人。此外,打电话通知投保人,也不是什么难事。至于设定承诺与否的最长期限,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最有效方法。究其原因,所谓保险人同意承保,其实存在诸多内部环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通常难以了解这些内部环节,无法知悉合同何时能成立。如保险代理人受理投保单时,可能出现延迟交付的状况;保险人核保时间可能因险种、公司而异;保险人因缺少限制而无谓拖延。这就像飞机延误,乘客不知何时能登机一般。规定承诺的期限,将增强合同订立的透明度。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承诺期限

规定承诺期限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条2款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一般法中的原则规定,在实务性强的特别法中,应当进一步具体化以增强操作性。规定承诺期限又是有立法先例的,韩国《商法》第638条之2规定:保险人"应于30日内向对方发送承诺与否的通知;澳门地区《商法典》则将保险人承诺的合理期限缩短为15日。

究竟多少期限为合理,可以由保险同业公会协调各保险人确定,在修法时明确规定。设定承诺期限后,合同订立的进程豁然透明,投保人得以合理预期,保险人可以合理安排进程,合同成立与否的纠纷也会销声匿迹。至于保险人超过法定期限后的承诺,应当按新要约处理,投保人接受,则保险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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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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