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二、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