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
首先,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表达自己要投保的愿望,向保险公司或其中介人索取投保单,按要求填写后交给保险公司或中介人。
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填写好的投保单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保险条件的,签章接受投保,这个过程即为承保。当然,有些投保单在确认能否接受时,保险公司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如投保疾病险,则要求投保人检查身体;一些投保项目需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也许您在投保书上没写清楚某些项目,保险公司还会向您作进一步的询问。至于费率、如何交费、赔偿方式等问题,保险公司还要与投保人具体磋商。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看似很简单,但涉及每一事项都有很多的内容。单说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的程序,就有下列若干种:
(1) 投保单。
它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投保,保险公司对某些险种允许投保人口头提出投保的要求,但要提供有关的单据和凭证,不能“空口无凭”,否则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就“有口难辩”了。
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很重要,假如经查投保人告知不实,后来在保险单上又不加修正的话,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认为投保人没有遵循订立合同的诚信原则,从而在一定期限内可宣布此合同无效。
(2) 暂保单。
在保险单没发出之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就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不是订立保险合同一定要经过暂保单这一程序,它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了业务,但要向保险公司办妥手续还需等待一段时间,为此先给投保人一份临时的凭证;或者是在某些保险分支机构投的保,这些分支机构要向总公司请示审批,在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保险分支机构可开给暂保单;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还有一些细节没有谈妥,还需进一步商讨,这时也可接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障证明;凡正式保单都要上电脑处理,如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保险公司这时也会开立暂保单发给投保人作为凭证。
暂保单与正式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很短,具体期限大多由保险公司规定。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在出立正式的保险单之前,保险公司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但要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如何订立车辆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或投保单位首先要填写投保单,列明车辆保险的有关内容。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或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实践中,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推销员处了解有关保险情况,索要保险单填写。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经过认真核实并商定保险费支付办法等有关事项后,认为符合保险条件的,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车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实践中,可以自己去投保,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车辆保险;可以直接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保险代理人办理。
所谓车辆损失险,是指以车辆为保险标的,当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投保的车辆本身,而不是人身和其他财产,也不对其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参加车辆保险时,至少应当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
一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车辆保险中,投保的农民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一般应具备各种行为能力,只有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能独立的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他责任。
二是对保险车辆必须拥有合法利益。根据《保证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投保的车辆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具有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9条规定,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号牌;
第二,保险车辆必须经检验(包括年检)合格,即应当达到国际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办理保险时应当持有必要的有效证件或资料:
①有关投保人的证件。投保人是农民个人的,应持有个人身份证;是农村单位的,具体办理人员应当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单位印章等;
②有关车辆情况的证件和资料。当投保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时,投保人应当提供对车辆拥有非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文件,如车辆租赁中,承租人投保车辆保险时,应当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车辆投保时,应当提供保管合同;再保险人对其承保的车辆投保时,应当提供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