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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接触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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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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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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