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行纪人便不能实施该行为。
二、行纪人行使行介入权的条件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纪人受委托买卖之物限于货币、股票等有公示价格的商品。因为此类物品有一定市价,不能任意抬高或降低,双方不会发生利害冲突。
(2)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于实现特别约定,不允许行纪人介入,则行纪人不能行使介入权。上述委托物虽有市价,但市价并非恒久不变,如果行纪人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时期而介入,则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还应规定,委托物的市价以委托人指示而出卖或买入时的市价为准。所谓指示出卖或买入时的市价,如果委托人有具体指定,如依某交易所或市场某日某时的市价,依依期指定;如果无具体指定,应依委托实现时的介入交易所或市场市价确定。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因其买卖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市价物品的行为仍属于履行委托,因此仍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