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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违约责任,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5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二、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在收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收工作成果(卖出委托物的价款或者买入的委托物),应按合同规定,向行纪人偿付违约金;因此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赔偿行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纪人保管时,委托人应当支付保管、保养费。对于拒收的物品,在行纪人代为保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原因发生物品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的,由委托人承担损失。此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该成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物的,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委托人接到行纪人关于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后,应尽快作出处理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默认,即同意行纪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通常情况下,如果行纪合同继续履行,除应顺延履行期限外,委托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偿付违约金;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委托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费用义务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除了继续支付这些费用外,还应偿付行纪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6)委托人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向行纪人偿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行纪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7)委托人因其过错造成行纪人其他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除上述外,委托人还应按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例如,双方约定委托人负担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而由行纪人垫付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增加报酬;因委托人不事先支付这种费用而被行纪人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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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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