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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提交的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第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第三、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第五、保管合同的终止

1、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终止。

②因抵销而终止。

③因提存而终止。

④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第六、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七、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第八、争议解决方式

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③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二、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提交的证据

因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或相关证明。

第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 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 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 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第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 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 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 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第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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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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