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签订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处理结果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请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所处理的情况,受托人自然应当报告。若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或有危险的可能,受托人亦应该随时汇报。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2)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受托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咋办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