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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任意撤销权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相应地,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除非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否则,债务人不得违反其负有的给付义务,取消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若如此,则债权的请求力、强制实现力将大打折扣,但对于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均衡正义,就是“反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这些优遇赠与人措施的一种,由于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这就使得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移转前撤回业已成立的赠与合同,从而不受业已存在的赠与合同拘束,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宗旨在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在合同能否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问题上,赠与合同只能在诸成性与实践性上作出选择,即成为诺成合同或为实践合同,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因合同根本未成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本未发生,赠与人不负有给付义务为不言而喻之理,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未移转以前不成立的事实已足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根本无须画蛇添足般地赋予其所谓的任意撤销权,若强要如此,则任意撤销权也是失其客体、失其意义,没有任何价值。

这也正是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上来要物性或要式性的民法中不设任意撤回权的原因所在,而在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时,虽然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如果立法同时也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以前,即在动产交付以产、不动产办理登记以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这样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即可实现。

因此可以这样说,任意撤回权完全是立法在将赠与认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无偿性保护赠与人利益而专门创设的制度,是旨在弥补诺成性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过苛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断,这说明,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鉴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赋予赠与人以不履行赠与合同所归定义务为内容的撤回权才有必要,任意撤回权才有存在的意义,也即为,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正是在任意撤回权的行使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及其行使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的消灭,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厘清赠与合同时,必须将其任意撤回权利制度联系起来,否则就难以获致正确的结论,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而言,其与一般的诺成合同在效力上并无区别,而对非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言,在未撤回前,其与一般债亦并无不同,受赠人仍享有请求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二、任意撤销权的效力

既然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产生的效果就应当根据法院作出的撤销权判决予以确定,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之前债务人的有害行为仍然有效。根据《合法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贪污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然而撤销权的效果不仅涉及债务人和第三人,同时也涉及债权人自身,具体来说其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如果是单方的免除债务,一经撤销视为债务自始没有被免除,如果是转让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则转让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撤销登记,如果是以设定其他物权为标的,一旦撤销也自始视为未设定,如果是转让债权,则撤销以后,债权复归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自始无效。

2、对第三人(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当撤销权人迫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迫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使,而于撤销权人不予被告或请求而有所表示时,解释为撤销权消灭的问题,这就说明,与立法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从而使得赠与人可以任意毁约相比,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实际上也可以不欲履行的赠与人额外的作为义务,为其增加了诸多的困扰。

就撤销权的行使而言,由于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因此,赠与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即可发生撤销的效力,并且此项撤销权,于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均得为之,解释上不因除斥期间届至消灭,也无消灭时效的适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人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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