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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赠与义务的免除

在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拒绝履行全部的赠与义务或者后续的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种恶化可以是赠与人积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也可以是其消极财产的显著增加,前者如遭受灾害而损失惨重,后者如某种法定义务显著增加;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否力,否则,势必会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生为的自由。

二、赠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因此只要是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应以什么人为被告?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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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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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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