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害应当具备以下几点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允诺是构成信赖利益的先决条件,没有允诺自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对允诺的信赖。如果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予以拒绝,合同不成立,且说明相对人并不信赖赠与人的允诺,如事后受赠人再以赠与人的允诺为由要求权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人为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造成受赠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害,从而构成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合同应未以公证形式订立,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合同法》规定,以公证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对上述合同,赠与人不履行合同的,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赠与人不享有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人拒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之余地。
3、赠与人在磋商缔结赠与合同至销赠与合同之间违反了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的诚信义务,不当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磋商阶段起,就进入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仅负有一般的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更负有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诚信义务。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质,担负这种诚信义务的也主要是赠与人。赠与人从磋商阶段起,就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判断赠与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赠与人的赠与允诺和随后赠与合同的缔约行为足以诱发受赠人对赠与合同的善意的信赖。赠与人的允诺必须是看起来真实可靠的,足以使受赠人对其加以信赖。判断一个赠与人的允诺是否足以引起对方的信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赠与人做出允诺的背景,允诺时的态度,受赠人根据对允诺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时间、动机等等情况。
(2)受赠人必须根据此信赖进行了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允诺加以信赖而仅此而已,没有什么作为或不作为,是无法构成信赖利益的。同时受赠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必须与赠与人允诺的内容具有内在的联系。那些与允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能构成信赖利益。如赠与人允诺将赠与受赠人金钱若干,以免除受赠人的工作之劳,受赠人信之将自己居住的旧房卖掉,由于其卖房行为与赠与人的允诺之间并无任何因果联系,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不能得到补偿。同时对于作为和不作为的性质,也应当加以限制。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当然不能受到保护。
(3)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信赖了该合同并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后,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保护受赠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受赠人根据对允诺的信赖行事,而自己准备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对因此可能给受赠与人造成的损失持意欲或放任的态度,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如及时通知受赠人停止其作为或不作为等;或在应当知道受赠人的信赖行为后由于过失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的,都是未履行自己对受赠人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的诚信义务。
(4)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权利,但赠与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则是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因而赠与人在上述情况下仍然置受赠人的损害于不顾,撤销了合同,就实施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
4、赠与人的行为造成了受赠人的损失。
赠与人使受赠与人出于对允诺信赖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继而又撤销了赠与合同的行为必须给受赠与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信赖利益的功效是补偿受赠人因为对允诺的信赖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受赠人的损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受赠人确因信赖赠与人的允诺而为了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这种作为或者不作为并未给受赠人造成任何损失,没有什么信赖利益的损害,也就不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附义务赠与的特征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
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