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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合同,什么情况下产生委托合同损失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二)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三)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

(四) 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二、什么情况下产生委托合同损失赔偿责任

在上述四种情况中,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三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一)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1、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2、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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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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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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