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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意义的委托合同,哪些事项不可以进行委托?

此文章帮助了57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项或者是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不成其为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项,如委托人应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或对完成委托事项有价值的线索,受委托人应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处置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应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妥善处置委托事务,事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受委托人将委托人委托处置的事项转委托与第三人处置,事先应经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处置的事项,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置的结果。

二、哪些事项不可以进行委托

1、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因特殊情况应事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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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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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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