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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租赁物,租赁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4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出租人。

二、租赁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物为内容,因此,租赁物必须能够适于这些目的,为此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物就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租赁物应当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租赁物须为有体物

租赁物必须为有体物是没有争议的,租赁物必须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其使用价值要能够转移。看不到的东西是不能拿来租赁的。

(二)租赁物能满足承租人的要求,且在利用、返还等问题上能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

实际上,无论何种有体物,只要能确实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和租赁目的,都是可以的,因为物的功能并不总是单一的,只要该物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消费物因被消费而不能符合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应当返还的特征,因此,难以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要求,而可能符合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特征。但是,消费物有时也可以以非消费方式实现某种功能,此时,原来的消费物就已经不再是消费物,而是非消费物了。只要其使用并非以消费方式实现,仍可以原物返还出租人的亦无不可。

例如在结婚典礼上租来的婚礼服,作为服装而言,一般也属于消费物的范畴,但是,如仅仅临时租用,仪式结束后即原物奉还的,也还是属于租赁合同。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至于租赁从物的,只要能满足双方要求,又符合现实的也可以。甚至出租物之部分的,同样也可以。

(三)租赁物须适合租赁目的的使用

租赁合同既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则出租人就相应地负有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在出租人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时,其将有权处分的物加以出租,否则即为无权处分。

出租人为无权出租时,租赁合同本身虽然并不因此而当然失效,但还是会对承租人的权利实现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物,还应注意如出租人还不能以法律禁止租赁的财产出租,否则有可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的无效。比如,烟草专卖店的经营者,就不能随意将经营权发包(其实也是一种租赁)给其他人。

(四)出租人能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所称的使用、收益,是指承租人自己对租赁物的独立使用收益,所以,出租人要把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仍自己占有、使用,承租人就无法占有、使用,租赁也就无法实现。

但如果出租人的使用与承租人的使用方式不同,而租赁物又能同时满足这两种不同的需要的,虽然出租人仍占有使用甚至收益租赁物,也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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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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