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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仓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镇江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合同仓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就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

(一)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二)仓单是对存货人签发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一定是存入货物的行为者,对保管人而言,只要是仓单的持有人就是存货人。保管人签发仓单是依据仓储合同而为的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存货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对存货人给付仓单、承担仓储合同上的义务。存货人持有仓单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仓储物,并可凭仓单要求保管人到期返还仓储物。

(三)仓单是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存货人持有仓单所证明的应当是:虽然货物已经交付给了保管人,但这种交付并不涉及财产权利的移转,交付只是为了求得妥善的存储与保管,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仍然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自由处分仓储物,在仓储期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此为凭证提取仓储物。

镇江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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