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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托人报告义务,如何认定受托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44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签订合同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处理结果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如何认定受托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一规定确立了受托人的两种报告义务:

(一)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人负担的这种报告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为限。即便委托合同中没有规定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随时或定期向自己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然,委托人的这种要求不得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妨碍。因受托人违反报告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受托人虽然违反报告义务,但若未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除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即无需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办理的结果。

此所谓委托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委托合同因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而终止,也包括委托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这一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限。不论委托事务是否处理完毕,只要委托合同因故终止,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受托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及时向委托人履行这种报告义务的,如果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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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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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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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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