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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委托合同损失赔偿,其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委托合同损失赔偿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应有以下原则:

(一)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

(二)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行为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除外。这即是说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如有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则可免于赔偿。

对此,有三个问题必须研究:

其一,何谓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法律上并无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非常难。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故意或者与他人合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构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免责事由?

委托人破产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委托人与其他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免责事项等,要对此进行列举或正确判断并不容易。可免责的事由是指解除合同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不是出于该当事人的自主,而是出于他方原因。他方原因中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出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出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第三者的原因。

其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按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一方因解除合同而向他方索赔时必须证明他方有过错或并不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但在实际举证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反过来,若要解除合同一方证明其有无不可归责的事由则比较符合纠纷发生的序次和实际事由,因而由解除方承担举证责任为宜。

其三,如何实现利益均衡?解除合同一方有不可归责事由,对方的损失却可能客观存在,解除一方不予赔偿,对方利益必然受损。当利益受损一方有过错时,可以认为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利益不获法律保护或应自行承担损失。而当利益受损一方亦无过错时,仍让其自行承担损失则是不公平的,这时应进行利益平衡。一方获利时应在获利范围内补偿对方,未获利的应分担对方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否则必然有一方的利益为法律所抛弃,不利于委托代理这一民事活动的开展。

二、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一)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三)可得利益或报酬。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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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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