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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保管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所谓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它的成立必须以交付保管物为前提。

二、保管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和寄存人就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保管人保管了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实现保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以保管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保管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对价性,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寄存人的主要权利,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即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取保管费,而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是其保管物得到妥善保管。

依现代债法的要求,债务人于履行债务时,除了应当履行法律上已确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义务,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还发生种种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内容如何,由法官依各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归纳起来,附随义务大致有以下数种:第一,注意义务。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债务违反的责任基础。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以及债务的性质而有不同。第二,告知义务。债务人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义务。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第三,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后者例如出卖易碎物品应妥为包装。第四,说明义务。第五,保密义务。例如使用他人秘密技术,应对第三人保守该技术秘密。第六,忠实义务。例如雇员为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第七,不作为义务。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

附随义务并非债的主给付义务,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但如果履行中未尽到相应的保护、注意义务,给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认定瑕疵,即构成了加害给付。

而附随义务的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该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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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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