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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人的提存权,行纪人如何行使提存权?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行纪人的提存权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包括买入委托物的提存和卖出委托物的提存两种情形。

二、行纪人如何行使提存权

(一)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商品时,行纪人有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

1、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

2、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入物的;

3、行纪人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二)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使。

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三)行纪人享有拍卖权。

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或者不取回出卖物时,法律赋予行纪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的权利,并可以优先受偿,即就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提存。

(四)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提存的规定,即视为行纪人已履行委托物的交付义务,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提存期间,委托物的孽息归委托人所有,风险责任亦由委托人承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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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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