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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什么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此文章帮助了29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理解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一)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该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如其为动产,则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应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只能用以为特定目的使用,例如用于展览。否则,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能为租赁。不动产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目前仅限于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土地尚未包括在内,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有不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耕地、宅基地皆可成为租赁物,我国则仅认可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一见解将权利认可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但与法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就实现当事人的法律意图而言,还有画蛇添足之嫌,因而,应尽快承认土地 得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我国的经济实践在这一方面,再资助走在了法律的前面,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地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在一定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将土地交回,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

(二)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等即为无效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如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经营资格可能的,租赁合同为不生效的合同;如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经由审批手续取得租赁物的经营资格,该合同应认出定为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存的物为必要。当事人就将来之物成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也应为有效。但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应为出租人将来可取得之物。如以出租人确定不能取得的物为标的物,则租赁合同因其自始不能履行而应为无效。

二、什么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法,对二者并无资格上的特别要求。尤其注意,即使订阅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并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换句话说,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也得成为生效合同。另需注意,一物数租的情况下,数个租赁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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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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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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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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