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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如何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如何支付报酬?

此文章帮助了47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受托人如何办理委托事务

办理、处置委托的事务,是受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应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依其性质可分为“命令、指导性和任意性”处置三种。“命令性”处置,要求受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置;“指导性”处置,委托人要求受委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部分酌情裁量处置;“任意生”处置,是指受委托人在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受委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受委托人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委托第三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其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总之,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时,从基于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这一点出发点,采取遵循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积极稳妥的措施完成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如何支付报酬

关于委托合同的报酬,根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规定,主要是规范有偿委托合同,即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是否支付报酬,首先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确定,如果当事人基于朋友关系或其他合法理由约定不支付报酬的,应当维护这种合法的约定。支付与不支付报酬,是委托人自己的意思;是否同意无偿提供服务,也是受托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另外,费用与报酬的支付时间、地点、币种、方式也应当明确约定,以便减少纠纷或为处理纠纷留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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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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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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