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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免除赠与义务,何时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89人  作者:惠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何时可以免除赠与义务

在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拒绝履行全部的赠与义务或者后续的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种恶化可以是赠与人积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也可以是其消极财产的显著增加,前者如遭受灾害而损失惨重,后者如某种法定义务显著增加;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二、何时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之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未达到一个疏忽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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