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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诉北京国腾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法律解析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清华同方诉北京国腾案情

2000年9月25日,清华同方与国腾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双方协定:由国腾公司承担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中数据库软件供货安装调试、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这两个软件系统的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国腾公司应组织经验丰富的系统分析小组前往业主处进行详细调查,向清华同方提交每次与业主交互后经业主签字的需求调研报告,明确广西人民医院应用需求后,按业主提出的开发要求进行相应的系统设计,并提交具体需求分析文档。国腾公司完成与业主、清华同方三方确认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需求分析书向清华同方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开发编程工作。国腾公司在需求分析确认后150天内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与安装调试,10天内完成数据录入。在此期间,国腾公司应向清华同方提供广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的系统概要设计和与业主、清华同方三方确认的有关应用系统需求的变更文档。应用系统测试通过后,国腾公司在清华同方监督下在广西人民医院进行软件(数据库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现场连续30日无故障试运行,期间如业主提出需求变动则另外进行试运行。在上述工作顺利完成后,国腾公司向清华同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合同总额738,000元,分阶段支付,其中:自清华同方收到业主首次付款日起5日内,清华同方向国腾公司支付数据库系统软件开发费总数的70%,计231,000元。系统软件交付使用后15天内,支付数据库软件开发费总额的25%,计82,500元。网络硬件系统调试通过交付试运行后15日内,支付系统软件开发费剩余的5%,计16,500元。合同还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清华同方按约定向国腾公司支付了前两项费用,共计313,500元。国腾公司为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200,58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个数据库,并为其安装完毕。

此后,国腾公司派人到广西人民医院进行了调研,并与广西人民医院针对应用软件系统签订了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确认书。但该需求确认书未提到药品编码标准问题。



国腾公司是广西人民医院应用软件系统开发的专业单位,之前,曾给协和医院进行过药品编码,故其按照自己的药品编码标准进行了编制,但广西人民医院不同意,提出自己的编码要求。国腾公司在交付安装过程中,因不能与广西人民医院达成一致意见,2001年4月9日,清华同方致函国腾公司,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如果贵公司希望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必须在5日内作出后期软件开发、调试、安装、验收的详细计划书,计划书必须符合广西人民医院的需求书,药品代码要符合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方式,完成时间必须满足广西人民医院要求的期限,并有广西人民医院领导确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有5人以上到现场开发,同时每周向我方提供进展状况报告一份。2?如果贵公司不愿继续完成广西人民医院管理软件开发等工作,则应按我方与贵公司所签合同中有关条款相应赔偿,并将合同中由贵公司采购的货物(如数据库等)退货,退还我方货款。同时,将广西人民医院院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交还我方,宣布正式退出该项目。3?如果贵公司对前面所述两种方案均不能接受,我公司将可能在近日内寻求法律手段解决。2001年4月13日,国腾公司又回函清华同方:你方发来的信函我已收到,对于广西的项目,我方于春节后派出工作组去广西开通,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在开通前院方提出修改结构的意见,使开通工作无法进行,因为院方提及的修改内容在合同及需求确认中均未体现,使我们在开发上遇到许多困难,工作量几乎和重新设计开发一套HIS系统相同。针对这种情况,我方先后各提出了一种方案,包括使用双码制,院方均不接受。由于这种情况,我方实际上不可能在前期投入巨大的情况下继续开发(开发费对方一分未付)。因此,我们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1年4月27日,清华同方与北京坤昊泓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委托其进行广西人民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软件维护、应用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履行了义务,但没有使用国腾公司安装的数据库软件,现该数据库软件由广西人民医院退还给清华同方。

三、清华同方与北京国腾

诉讼请求

原告清华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国腾公司返还清华同方已支付的工程款313,500元;2?国腾公司支付工程延期罚金共计40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用软件总额408,000元,违约金按照408,000元的日1%计算,高于408,000元,因此,要求支付违约金408,000元)。

国腾公司反诉请求:清华同方赔偿国腾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诉讼中,关于各自的编码标准,双方有不同的陈述。国腾公司称,开发的药品编码分两部分,化学药品部分是按照1997年行业标准编码的;部分中成药、饮片、医院自制药是参照协和医院的编码制作。这两部分的工作量至少是各占50%。广西人民医院要求后一部分按照其原有的编码编制,我公司没有同意,因为工作量太大,会造成应用程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结构变动。清华同方称,广西人民医院始终要求按照YY0252—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97标准)编制,并不是按照广西人民医院自己的编码编制。但双方均未有证据支持。

诉讼期间,对数据库和应用系统软件内容进行了勘验。双方确认:在为广西安装数据库过程中,数据库软件的密码已经解密;由于数据库是根据广西人民医院的机器购买的,因此其只能在广西人民医院的系统内使用。如果改变环境,该数据库将很难使用。在海淀区法院的计算机上打开被告提交的光盘,显示被告开发的程序,但因没有数据库,无法看到开发内容。经询,应用系统软件内容需要在广西人民医院恢复数据库软件环境的情况下才能显示,现该软件环境已不存在,无法确定。2002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的庭上陈述可证明此事实。

97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于1997年12月9日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属非强制性标准。药品编码标准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

另查,国腾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王小京、张飞虎为国腾公司股东。

首先,我们看到了合同中少了编码要求这一条件,正是这一缺陷使得国腾公司不能按期完成软件开发任务,致使后来的种种情况发生,同时,国腾公司在使用软件的时候并没有公证人在,属于单方使用,按照合同规定,要有第三方清华同方监督确认才行,这就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而国腾公司和广西人民医院之间的编码问题属于未规定部分,他们的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清华作为委托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要监督确认,并且要国腾公司上交报告和突发情况,而且国腾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好软件,所以国腾公司应该偿还所有清华提供的支持经费,在我看来,国腾不应该只偿还支持经费,还应该偿还违约金(但是数额没有这么多),因为国腾并没有按照合同中说的那样明确广西人民医院应用需求,他对使用的编码都没有搞明确,之后清楚了广西人民医院需要用的编码后,以开发量超过原有开发量为条件,直接解除了合同,这实际上就是国腾公司个人的责任,对清华造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同时,合同中也规定了,对于业主的需求变更应该进行改进和调试,但是国腾公司却直接解除合同(虽然是清华同方先提出的),这实际上属于推卸责任,所以,我的观点是,国腾公司不仅要退还清华同方支持开发的经费,还应该承担部分清华同方的损失,同时由于情况不太清楚,我看见事件中提到了国腾公司是定制的软件,并不是它自行开发的,这一情况也就导致了后来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和工作量远远超出计划情况,并且软件不是它自行研究开发的,这一情况也违反了《合同法》中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国腾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清华同方的部分损失(具体情况不清楚,只是参照事件描述进行的讨论)。同时,由于清华同方首先擅自提出的解除合同,所以对于清华同方的损失,它自己本身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广西人民医院的损失应该有自己承担,因为广西人民医院在当时97标准已作为参考标准发布实施,处在推广阶段的情况下,没有和开发方详细约定编码标准,这是双方的责任,所以损失应该双方承担。还有就是国腾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竟然还能进行营业,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到底是由于国腾公司的欺骗还是清华同方没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过受委托方引起的,这本来就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所以我认为本事件大部分责任应该归咎于国腾公司。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我认为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委托人,在制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分析一切可能情况,把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尽量想全,同时要考虑一些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是能把遇到的风险写在合同中,也就不会出现这些麻烦了,还有就是不要一味的想着推卸责任,遇到苦难应该想着怎么解决,人和人之间应该多沟通,尽量减少矛盾,以上事件要是提早沟通,问题想得稍微全面一点,也就不会出现这么多麻烦,还有就是有推卸责任的情况,还不如想想怎么解决情况,不要想着投机取巧,最终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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