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限制的概念
在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的限制通常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继续限制技术引进方使用合同技术。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
《行动守则》对此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予以禁止。
二、举例
例如,某液晶显示屏生产企业许可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用于其电视显示屏的生产。并且规定,在合同到期后的两年内,该电视机生产企业应当继续使用其液晶显示屏生产技术。这种安排即可能构成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三、竞争分析与“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的不同
与上述“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条款不同,这里到期的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合同:
(一) 如果合同到期时知识产权仍然有效,则该等限制并不涉及滥用知识产权问题;
(二) 如果合同到期时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到期,则强制交易相对人使用其超过保护期的技术,不适当的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构成滥用知识产权。
当许可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许可合同中规定知识产权期满后的付款义务,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