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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指标非法转让 所签协议被认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城市小客车数量不断增长,加剧交通拥堵状况,导致大量能源消耗,引起环境严重污染。鉴于此,北京市采用小客车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通过摇号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汽车指标供需不平衡滋生大量汽车指标非法转让现象,由此引发一些纠纷。近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上诉案件。

  2014年11月,张某(出租方)与刘某(租赁方)签订《汽车指标租赁协议》约定,张某保证拥有的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并积极配合刘某完成整个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张某同意将其现有的小客车购车指标无偿租赁给刘某使用,租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之后,由于北京对购买车辆实行限购政策,导致张某不具有摇号购车资格,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约定张某配合完成整个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张某和刘某签订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涉案协议应属无效。

  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在本院二审期间,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市禁止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汽车指标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私下转租、转卖汽车指标行为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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