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股交中心备案的私募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3)发行利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上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私募债发行前,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应将私募债发行材料报送上海股交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发行事项的决议;
(3)私募债承销或财务顾问协议;
(4)私募债募集说明书;
(5)尽职调查意见;
(6)私募债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行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9)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10)地方政府对发行人发行私募债的意见(如有);
(11)发行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如有);
(12)担保机构的评级证明(如有);
(13)上海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7)、(8)项发行人确有合理理由的,可书面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豁免提供。
3、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人基本情况;
(2) 发行人财务状况;
(3) 本期私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4)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5) 私募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6)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7)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受托管理及私募债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8) 私募债担保情况(如有);
(9) 私募债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如有);
(10) 本期私募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11)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2)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1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4) 其他重要事项。
4、上海股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上海股交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5、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
6、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7、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私募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8、私募债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上海股交中心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