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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发邮件时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被判赔四万元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作为公司员工,一定要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否则是要吃官司的。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例就是公司主管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判赔4万元。

案例

2012年5月2日,西安维美德造纸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聘任王华(化名)担任公司标准件采购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华同意对公司可能披露给员工或员工可能得知的有关公司、关联公司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单位的生产管理工艺技术、销售、市场营销或财务资料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泄露。

2012年12月7日,王华确认完全了解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颁布实施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保密政策”规定:员工收到的一切与公司业务、销售策略、产品有关的资料以及包括工资和福利等在内的个人资料都应当保密,在雇用期间或解聘后没有公司的预先同意,不得泄露或者与第三方讨论。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有权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向公司赔偿损失。

2013年1月7日,王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信息产权培训。培训内容为:采购员应该有足够高的保密意识,要对于所接触的信息敏感且具有高度的警惕性,邮件内容、供应商报价信息、供应商名称、价格均属于公司商业保密范围。要求给供应商发送邮件时不得有其他供应商的任何信息,不得把供应商报价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不得把现有供应商的名称透露给其他供应商。物料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订单价格,现行订单价格或询价价格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发邮件时泄密公司索赔50万元

2014年1月24日,王华向某供应商发送邮件,内容为:“Re:105654订单,小史,先确认价格有无出入,取得一致后我再送审。”并附有与欧瑞特公司有关的订单号、项目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信息。此邮件附件为收货清单,清单每行涉及的科目为订单号、供应商、项目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姓名、订单数、单价、币别、订单日期、计划交货日等,总计165704行。该清单涉及的供应商为维美德公司的全部供应商。

2014年1月29日,王华又向瑞欣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再重点看一下附件里的轴承,也报个价”,并附有一个名为“太阳26瓦轴轴承”的附件。打开该附件可以看到收货清单,与1月24日王华所发送邮件的附件内容相同。随后,维美德公司解除与王华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华认为发邮件是为了向对方核实价格,由于操作不熟练才误将总表发给对方。维美德公司认为,王华曾系维美德公司标准件采购部主管,掌管维美德公司的报价清单及全部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王华应对维美德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王华多次将维美德公司经多方询价制作的价格清单及全部客户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外部邮箱,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维美德公司将王华告到了西安中院,要求王华赔偿损失50万元。

西安中院一审判赔4万元

王华辩称,自己未接触维美德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签订不能证明王华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维美德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即“采购价格清单”是在公司公开的电脑平台上人人可知;价格清单不等于客户资料,且客户资料也并非都是商业秘密。王华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事实。

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王华2014年1月24日、1月29日发送收货清单的行为构成对维美德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王华向维美德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宣判后,王华提起上诉,但随后撤回上诉。

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单位相关人员可能获取的包含有订单编号、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单价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向他人披露,使得信息相关领域的人员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且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职员未经许可,不正当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额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实施方式、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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