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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汽车销售公司“奥克斯汽车”欺诈案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与奥克斯汽车相关的某些企业欺诈消费者案件是2006年度汽车生产 、销售行业以及广大消费者极为关注的案件。

消费者王志忠于2004年6月2日在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与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龙伟业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熠龙伟业公司向王志忠出售奥克斯牌小客车一辆。王志忠当即依约支付了价款70800元。同年6月10日,熠龙伟业公司为王志忠办理的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却是黑豹牌汽车。后王志忠以熠龙伟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向其交付的车辆与约定不符,同时还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对其构成了欺诈,要求与被告解除汽车买卖合同,由被告退还购车款70800元并在车价款一倍以内赔偿1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我国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认证制度,汽车产品须经强制性认证,方可生产、销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还必须经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才能被视为允许。该《公告》即为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和汽车产品的行政许可。而奥克斯牌汽车未经强制性认证,亦未经《公告》公布。因此,原、被告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汽车系国家不允许生产、销售的汽车,该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消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也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出售的汽车,实际交付的又是原告不准备购买的黑豹牌汽车,故被告对原告构成了欺诈。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0800元并支付赔偿款19200元。

二、法官点评

此案的审理恰逢汽车是否为消费品的争议又起之时,汽车是否为消费品在司法实务界已无分歧,但某法院的一份判决,认定汽车是奢侈品,而非消法规定的消费品。这一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再次争论。而本案的处理,肯定了汽车作为消费品的看法。虽然消法颁行之时,汽车还未成为老百姓的家庭代步工具,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早已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消费得起的商品。所以,本案的判决使人们认识到只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无论这种商品价值多大,都可以受消法保护。

此案的发生还表明,我国的汽车生产领域、销售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见有利可图,企业便蜂拥而上,无论有无汽车生产资格,就去投资生产汽车,而且想“先上车,后买票”。原本生产家电的奥克斯集团在无汽车生产资格的情况下,投资收购有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出汽车,以奥克斯牌的名义高调推向市场,但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酿成纠纷。现在奥克斯集团已退出了汽车市场,但最终遭受损失的,除了企业,还有消费者。本案的判决能够解决原告与经销商之间的问题,但对汽车生产领域中的上述问题,影响则是有限的,还需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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