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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三大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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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一、纯借贷模式

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但是P2P网贷平台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对各方都无法律约束力。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行为,面临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制裁的风险。企业间的借贷,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贷的风险,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24%,24-36%之间的这一段属于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自愿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如果高过36%的利率,出借方需要把高于36%的部分还给借款人。

网络洗钱的风险,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

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三种情形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是原则,三种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是例外。债权转让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债权真实性的风险,真实的债务债权关系需要两个要素:一是存在借款合同,二是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即需要对应的资金流证明:转款凭证或对方收取现金的证明)。真实债权的形成应当先于债权转让行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债权转让方(又称为“职业放贷人”)与P2P平台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无法知晓债权是否真实发生,亦无法明确真实债权的形成是否先于债权转让行为。

转让效力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针对此条约束,一般P2P平台在“债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中会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例如宜某贷债权转让协议规定如下:

债权重复转让的风险,因为债权转让不需要公示,债权是否重复转让无法判断,这个需要平台自律。

三、收益权转让模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收益权转让模式帮助P2P平台迅速扩大资产规模,对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债权出货商”(“融资方”)来说迅速回笼了资金,平台作为“债权批发商”把债权/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居间费用,这种交易结构本质上就是一种线上“资产证券化”过程。受P2P收益权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

收益权转让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1.收益权未有明确法律定义。“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只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有出现,但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应收账款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均由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本来界定,较之传统、明确有法律定义的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形式,缺乏对世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2.特定资产的效力风险,如上文所述,受让人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需要以转让人持续持有该基础权利或资产作为前提条件。如果转让人丧失该基础权利或资产,则受让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将因此而消灭,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技术开发投融资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存在各种复杂投融资问题,建议您在投融资之前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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