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过在网上搜索到的易居公司平台与工长丁某签订施工合同,谁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丁某改造的水管接口处内丝断裂发生漏水事件,造成王某损失。王某将易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易居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王某所称,其通过易居公司网站下单,购买其装修服务。2015年11月,王某与易居公司、丁某签订了三方服务合同。之后,丁某作为承包方与王某签订了施工合同, 易居公司在合同尾部盖章确认。随后,王某分别向易居公司支付服务费300元和装饰装修费5万元。合同约定由丁某负责为王某装修房屋。2016年2月,王某尚未搬家入住,却发现家里漏水,漏水原因是丁某改造的水管接口处内丝断裂,漏水导致王某房屋内地板、门及家具均遭浸泡。事故发生后,易居公司撤换了工长丁某,另派工长到现场勘查漏水原因,进行维修。双方因赔偿损失问题迟迟未达成一致,直至2016年4月,易居公司才为王某更换地板和门,但尚有一套门至今未能安装,另有墙面破损未予修复。故王某将网络平台易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易居公司认为,该案应该是居间合同纠纷,该公司提供的仅是电子服务平台,并不存在实际装修业务,漏水事件与该公司也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仅仅配送辅料,施工质量的问题与平台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形式上可以看出,易居公司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方与施工方。因此,对于其工长丁某改造的水管内丝断裂导致的漏水事故存在过错,理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其损失的具体情况,判决易居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1780元。一审判决后,易居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三方服务合同中约定易居公司系居间方,施工合同中丁某系装饰装修施工方,但在合同中约定,易居公司负责配送主要辅料,并承担保修义务。在实际履行中,易居公司也是收取装修款,配送主要辅料,且在漏水事故发生后,更换工长并进行维修。从王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施工过程来看,易居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的当事方与施工方,丁某仅是平台委派的装饰装修施工现场负责人。平台应承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后果,对工长丁某改造的水管内丝断裂导致的漏水事故存在的过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