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称其持有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及全款购房发票,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却一直无法入住。同样因该房屋而苦恼的殷女士夫妇亦为此房产经历了四场诉讼,花费了十年时间却仍无法安心居住,先是因贷款受限,被告知房屋被查封,后又被王女士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其与开发商之间的过户请求。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王女士当庭表示,其与父母于2005年12月22日与恒远基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海淀区车公庄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分两期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6月18日向恒远公司现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5月11日,收到恒远公司的入住通知,但直至其实际入住才发现该房屋涉及一房多卖,而现住户殷女士夫妇拒绝腾房。
殷女士对此表示,自己于2006年向恒远公司购买了本套房屋,交完首付款后即办理了入住,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但在其等待银行放贷期间却被告知该房屋涉嫌违法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开发商与公司员工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公司还贷,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继续还款,故银行将借款人诉至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知情后的殷女士想找开发商讨说法,却发现恒远公司已人去楼空,老板也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殷女士欲起诉开发商要求过户,但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查封,无法办理,故其起诉恒远公司及其员工,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虚假无效,法院支持了其请求。之后,殷女士继续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查封解除后,殷女士于2015年起诉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并提供了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据,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殷女士也一次性付清了剩余购房款。
正当经历了三场官司、耗时十年的殷女士以为自己即将取得该套房屋产权之时,她又接到法院的通知,称王女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其先于自己购买了该房屋,并要求法院撤销过户判决。
合议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双方持有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据孰真孰假。
王女士作为原告,向法庭表示,自己支付第一笔房款时,恒远公司给自己开具了收据,在第二次支付完尾款后,自己才从开发商处取得购房发票,同时向小区物业交付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被告殷女士表示,自己先于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因2006年4-6月期间,恒远公司变更股东,导致自己没有合同原件,但其手中有购房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了恒远公司的公章,应属有效。她还提出,王女士向法庭提交的入住通知并不真实,有手写日期的痕迹。王女士认可此说法,并称这么做是为“让证据显得更充分,并无欺骗法庭的意思。”法官当庭对王女士不诚信的行为予以训诫,庭审继续。
开发商也应诉到庭,并表示自己是新恒远公司的代理人,对变更股东前的老恒远公司卖房的事宜并不清楚,但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表示公司现股东不承认原股东出具的合同和发票,故不同意房屋过户给殷女士。
本案的承办人在一审期间向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进行调查,根据西城区地税局的回函,王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房发票系伪造。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