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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你见与不见 著作权就在那里

此文章帮助了199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 相爱

寂静 欢喜

因为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充满哲理和佛教意境的小诗《见与不见》被广为流传,它探讨了爱与生命两大主题,内敛而深情,使不少观众热泪盈眶。它的作者一直被认为是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诗名曾被改成《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等。直到东城法院受理了原告谈笑靖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始引发了这首诗的原作者归属之争议。

——女博客原创《见与不见》 却被署名仓央嘉措

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是个爱写诗的广东女子,也是一名虔诚的佛教徒。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集《疑似风月》,其中包括《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一诗。同年5月15日,她将该诗集首发于自己名为“Just Dorophy”的新浪博客。

关于《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这一诗名的含义,谈笑靖解释说:“班扎古鲁白玛”其实是梵文的音译,意思是金刚上师白莲花,也就是莲花生大师(第一个将佛法传入西藏的人,被认为是第二佛陀)。诗名的灵感来自莲花生大师的心咒。而这一首《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的灵感,其实是来自于莲花生大师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我从未离弃信仰我的人,或甚至不信我的人,虽然他们看不见我,我的孩子们,将会永远永远受到我慈悲心的护卫”。谈笑靖想要通过这首诗表达的是上师对弟子不离不弃的关爱,跟爱情、跟风月没有什么关系。

诗作在博客发表后,谈笑靖首次发现被署错了名是在2008年。当年第20期《读者》杂志以《见与不见》为名刊登了这首诗,署名为仓央嘉措。经通读和对比,谈笑靖发现跟自己的作品《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相比,二者的不同表现在:一是标题不同,二是《见与不见》倒数第三行“让我住进你的心里”与《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倒数第三行“让我住进你的心间”有一字之差,但字义相近,其余内容及分节均一致。谈笑靖遂以其dorophy101@sina.com邮箱向《读者》编辑部发送邮件一封,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读者》所载《见与不见》的署名错误,她才是作者,作品来自于其博客,并告知对方自己两个博客的网址以供查实。邮件落款署名为“扎西拉姆•多多”。

后来,《读者》为此事致歉。腾讯、网易、新浪等网络主流媒体也曾为诗作作者一事发表过澄清文章,仓央嘉措小组也发表专门文章辟谣。但由于仓央嘉措的名气太大,很多人还是愿意相信这是仓央嘉措的作品。相比而言,谈笑靖不过是一个愿意写诗的普通女子。

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于2010年8月出版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又一次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见与不见》,且将该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该书副标题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情与诗”,其中第33页印有《见与不见》一诗。

——诉至法院维权是否享有著作权成争议焦点

对于已经通过邮件纠错、注册个人网站等方式进行著作权明示的谈笑靖来说,珠海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证明之前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谈笑靖认为自己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买了涉案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于2011年3月9日委托律师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相关博客及网页截图进行证据保全,主要内容有:在首页地址栏输入博客网址后,显示有署名为“Just Dorophy”的博客。首部列有“扎西拉姆•多多的个人资料、Just Dorophy、照片、日志、列表、更多”等栏目。该博客2007年5月15日的日志“疑似风月中集”中,有标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一文,添加者为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于2009年3月13日在网址为http://www.nolds.com/ 的“第一数据”网站上注册的个人网站。进入该网站,可见署名为“DOROPHY的博客”网页,该博客网页特别声明凡未经特别说明的文字皆为原创,版权所有:“Doropy=Doropy101=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

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谈笑靖一纸诉状将王府井书店和珠海出版社告上了东城法院,认为珠海出版社侵犯了她对《见与不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要求珠海出版社珠海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庭审中,谈笑靖提交了公证书、涉案图书、电子邮件、图书《当你途经我的盛放》、《读者》杂志、当事人陈述等多份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王府井书店和珠海出版社对除原告陈述以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相关证据仍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见与不见》的著作权。

珠海出版社的辩论意见认为,谈笑靖主张其对《见与不见》拥有著作权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其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是没有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故该博客内容不能证明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谈笑靖主张2011年3月14日《肇庆都市报》曾对其做过访谈,该访谈内容证明涉案作品是原告的原创作品。但是访谈内容是原告的个人观点,且访谈时间在涉案图书出版近半年之后,故也不能证明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且正式出版物《读者》(2008年10月第20期)曾刊登过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不能证明谈笑靖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可网络作品著作权 判令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谈笑靖创作,即谈笑靖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作品的图书、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该图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由于本案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

首先,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博客名称为Just Dorophy,内有扎西拉姆•多多的个人资料、Just Dorophy、照片、日志等栏目,与原告实名注册的“DOROPHY的博客”在名称上具有相似性,且该实名博客特别声明“Doropy=Doropy101=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可初步证明原告谈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原告所有的新浪邮箱名称为dorophy101,与上述声明一致,印证了“Doropy101”与“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是同一人;原告发往《读者》的邮件署名为扎西拉姆•多多,证明扎西拉姆•多多这一名称的使用者为本案原告;原告本人对扎西拉姆•多多这一笔名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有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及作者简介相互印证。

综上,原告能够合理解释其笔名的来源和喻意,且通过邮件署名、网站声明、出版物等公开的方式予以使用,无人提出相反主张,二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对原告笔名为扎西拉姆•多多予以确认。

其次,涉案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博客照片的添加者为“扎西拉姆•多多”,鉴于博客内容的上传者或添加者通常是博主,故可初步判断涉案博客的博主是扎西拉姆•多多;加之前文已确认扎西拉姆•多多为原告笔名的事实,故涉案博客与原告具有关联性;此外,原告向《读者》提供的其博客作品查阅网址即为涉案博客网址,可印证涉案博客即原告博客。综上,本院对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第三,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涉案博客显示,2007年5月15日“疑似风月中集”标题下,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的涉案作品与《见与不见》内容相同。鉴于该证据为博客网页,而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故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为原告创作。原告提交涉案博客公证书,仅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原告还应对其博客发表涉案作品时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举证。

本案中,原告补充提交了其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与不见》署名错误,原告是涉案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该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一是涉案博客网址与邮件提供的原告博客网址一致,涉案博客是原告的博客;二是该邮件是原告针对《见与不见》的内容而非标题提出的异议,故可佐证涉案博客的内容与《见与不见》具有一致性,否则发邮件的必要性就不存在。鉴于已发送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与传统创作载体相比,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博客已证明为原告所有,原告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应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涉案博客作为原告所选择的创作载体,记载了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时间和内容,原告对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未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虽有合法进货渠道,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珠海出版社的侵权责任,由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与不见》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观原因,该认知错误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另,涉案图书整体表达系以介绍、学习、欣赏仓央嘉措作品为目的,用类似读后感的方式,引入大量篇幅描述仓央嘉措的人生和情感经历,对涉案作品的引用只占全书比重0.007%,比例极小,且在介绍涉案作品时,专门写有“也有人说,此诗仅前两句为仓央嘉措所作,后一些则是后人在传唱中逐步增补,已经不是作者的手笔了”等内容,该表述证明被告珠海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在文字表述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可认定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作品,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珠海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

——法官提示

现实中,博客侵权行为大量存在,经常出现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博客作品,甚至不注明作品名称和出处、不标明作者姓名等现象。而大部分权利遭到侵犯的博客著作权人并没有表现出维权的勇气,或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博客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其保护的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与传统创作载体相比,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发表在博客上的作品同样是作者思想智慧的结晶,同样具备文字、声音、图像等有形的外在的表达方式并可以被复制传播。因此,博客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最容易受到冲击。

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现代著作权法确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博客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采用列举方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使用者必须遵循的三个一般性义务: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时必须指明作品出处,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不得侵犯作者精神权利;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等五种法定许可情形,这在网络条件下也一样适用。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很多人的博客都不用真名注册,创作作品也不用真名署名,这给证明博客作品著作权带来了阻碍。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掌握,需要证明的事项远远多于传统的著作权确认纠纷。事实上,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一直是我国著作权法实践上的一个难点。博客上的文章可以随时删除更改,因此取证困难,造成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维权也格外困难。同时,由于网络倡导开放、资讯共享的精神,许多人对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的认识也并不清晰,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也很重要。还有人担忧,如果实行严格的著作权法,网络媒体或将面临倒闭的风险。

现实操作中,笔者认为可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对待:如博客作者已声明“不得转载”或“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则不能随意转载,如需转载要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作者没有任何声明的,虽然从著作权人将作品发表于博客乃是为了传播个人思想的目的可以推定其不反对使用其作品,但其他网站、媒体或个人博客也需要再征得权利人同意且支付报酬的情况转载。至于报酬的确定由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没有协商的则以合理的价格支付;如作者明确声明“允许随意转载”,则可以不经作者允许进行转载,并且不需要支付报酬。另外,对于将他人博客上的精彩内容以出版物的形式进行出版发行,应该严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出版者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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