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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之争议焦点 ——事实合同是否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上市W公司与被告北京Q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Q公司委托W公司为其开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即V1.0。之后由于Q公司需求发生变更,进而有开发电子商务平台软件V1.5的要求,W公司就Q公司V1.5版本的研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是W公司因为单方面缩小Q公司的需求、自测后BUG太多、中途撤出项目组人员,中止了开发,最终没有向Q公司交付关于V1.5的任何阶段性项目成果或最终开发成果。由于Q公司没有收到关于V1.5的项目开发成果,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W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完成了合同义务的90%,请求解除V1.5版本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及要求Q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35万。我方代理被告即Q公司一方。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主张:在开发V1.0的过程中,被告提出需求放在V1.5中,属于要约,原告实际开展工作,属于承诺,合同此时已经成立。依据成立的合同,被告应该支付全部技术开发费用。

被告辩称:合同不成立,1.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2.双方仅有合作的意向。本案V1.5合同仅是电子修订版,正说明了原被告就合同内容一直在讨论、洽谈中,仅有合作意向,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3.合同最终因为一方不符合要求的能力而告终。本案,不但之前合作的V1.0存在大量Bug,至今仍未解决,而且通过原告发送的关于他们对现有工作描述的电子邮件了解到V1.5亦存在大量致命Bug,且原告擅自缩小被告的项目需求,据此反映了原告项目组研发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被告的项目需求,故最终未能与原告就合同的签订达成合意;4.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成果,被告亦未接受。原告虽然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90%,但是并未向被告交付,更谈不上被告接受之说,故事实合同不成立。

那么,双方均未签书面合同,且对方不接受主要合同义务的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律师意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可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宣告合同成立;二是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成立事实合同关系;三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庭审中,原告虽称其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的90%,但其并未交付被告,因此,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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