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到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与之对比的原告的源程序、文档;
2、被告实施软件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
3、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二、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不同,它仅保护软件源代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编程思想。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不具备像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软件著作权人并不能排除他人就自己开发的相同软件再次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侵权的认定原则为“实质性相似+接触”。即软件著作权人必须证明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被告侵权:
1、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相同或存在实质性相似;
2、被告接触过原告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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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被告软件是否相同比较好判断,但要判断原、被告的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比较复杂。一般要对软件从如下三个层面进行交叉对比:
1、代码,包括各种形式的源代码及目标码;
2、深层逻辑设计,即软件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即软件运行的方式和结果,如软件的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和输出界面等。
上述三个层面的分析既可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互相联系,从而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