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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之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上的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61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关于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上的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时,应该考虑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控告人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

即使控告人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控告人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3、控告人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

如果控告人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民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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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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