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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商标引争议 律师详解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技术开发栏目关注: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是什么?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二、案情简介

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易威登公司”)是LV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利人,早在1986年1月15日其便注册了“LV商标”,目前该商标的有效期经续展至2016年1月14日。该商标注册的类别为第28类,包括玩具、跳棋、十五子棋游戏、高尔夫球专用手套等。

2003年11月13日,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麻将(23)”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04年7月14日被授权公告,该专利授权公报包含5幅视图,分别为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中主视图包含英文字母“L”和“V”重叠的图形。

2008年6月16日,路易威登公司以自身的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郭某不得“使用该名称为麻将(23)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面对路易威登公司的主张,郭某辩称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此外自己并未实际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客观上无法损害路易威登关于“LV”商标的专有权利。

审理本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产品“麻将(23)”与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所核定的产品范围构成类似产品,二者LV文字图案设计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会将涉案专利产品误认为是路易威登的商品,从而给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虽然被告郭某并未实际实施该专利,但该专利申请的目的即为投入市场使用,故该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必然会给路易威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有鉴于此,北京中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外观设计不得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等规定,判决郭某不得实施名称为“麻将(23)”的涉案专利。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以:1)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原审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更改了原告的诉讼请求、3)自己专利申请行为并没有侵犯路易威登公司商标权利为等理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了案件事实,而关于郭某提出的三点上诉理由,其认为两个权利均在各自的有效期内,也就是说该冲突仍处于持续状态,有鉴于此,路易威登公司在侵权持续的情况下,主张诉请,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关于郭某提出的,专利本身的申请并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主张,北京高院认为,虽然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属于面向市场消费者的非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即该申请行为本身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任何专利申请的目的都在于实施专利,因此其侵权也是可预见的。有鉴于此,北京高院做出判决,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一下两个重点:

1、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解释”)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告后一直处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而与此同时路易威登的商标也处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也就是说在两个有效期(保护期)并行的情况下,两种权利的冲突持续存在,这时,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即便其大大晚于外观设计的公告(即授权)的日期,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的提出,并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即便真的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商标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2、关于外观专利申请本身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二审的北京高院已经给出了答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通常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而商标使用主要是指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组合并面向消费者的使用。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属于面向市场消费者的非法使用商标的行为,该申请行为本身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结语

虽然专利申请本身虽然并不侵犯商标专有权利,但是两审法院均确认,注册专利的目的就在于实施,而实施专利会导致商标专有权利被侵犯,因此,对于被告郭某的行为,应当防止其在将来做出侵犯商标的行为,因此,做出裁决,禁止郭某实施含有涉案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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