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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不支付对价如何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为了实现融资等目的,常常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有偿转让于他人,而对于受让人来说,基于迫切得到专利权,对于专利人开出的专利转让对价一口答应,当完成专利转让手续后,却迟迟不予支付专利转让价格,此时,专利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专利律师提示:

一、对于专利权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应当约定在对方支付对价后,再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二、如果无法约定,或约定已成事实,甚至已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受让人不予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在选择诉讼请求时,有两种方案:

1、如果专利权人还想继续履行此协议,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对价,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情况,还可以按照合同主张违约赔偿。

2、如果专利权人不想继续履行协议,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三方面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的转让协议;2)要求受让方返还专利;3)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主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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