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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诉北京国腾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此文章帮助了180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2000年9月25日,清华同方与国腾公司签订《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分包合同书》,双方协定:由国腾公司承担广西人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中数据库软件供货安装调试、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安装调试这两个软件系统的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未约定的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我国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协商,促进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还针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明确的合同内容明示了具体的履约规定。该法在合同解除条款中仅规定了协议解除和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因约定不明解除合同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实现促进交易,避免社会财富浪费的目的。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会更多地需要在履行中不断明确开发中的事项;当事人之间进行委托开发,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所以,在进行委托开发中,当事人更应该采取合作的态度,本着诚信和可行的原则解决问题,尤其本案涉及的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双方有进一步磋商的可能和履行的基础。但遗憾的是,双方分别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致使合同终止履行,并造成了双方均有的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裁判的目的是对当事人已经产生的纠纷后果依法进行平衡。鉴于当事人双方已经终止履行合同,且清华同方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了开发义务,本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意义,故对双方终止履行合同的后果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期间,清华同方和国腾公司分别向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函件中涉及的违约内容并不能确认,双方各自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属双方责任,应共同承担。

合同终止履行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应根据双方过错原则进行处理。第一,关于数据库能否恢复原状的问题。勘验结果表明,国腾公司交付的数据库是特定物,该特定物返还没有问题,但由于密码已经解密及使用价值丧失等原因,返还已失去意义。这一后果的产生并不是国腾公司故意违反合同的结果,而是因药品编码标准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所致,故该损失双方应该共同分担。第二,关于清华同方的损失。清华同方在诉讼中提到的损失费为408,000元,相当于应用软件的价款额。其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过该价款额,故按价款额计算损失。本案事实证明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因国腾公司单方违约造成的,故清华同方要求国腾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国腾公司开发费的损失。国腾公司要求清华同方支付12万元软件开发费用的损失,合同中约定的应用软件开发费用为408,000 元,国腾公司提出的数额低于该费用。但国腾公司对该应用软件并没有安装使用,并没有进行三方验收,而是单方取回保存至今,现已无法确认开发成果;国腾公司对引起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责任;且清华同方另行委托第三家开发、安装,也有损失存在,故法院认定国腾公司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已不存在,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企业与其股东可以共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通常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清算义务。故清华同方以国腾公司、王小京、张飞虎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但清华同方要求王小京、张飞虎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依据,故不予以支持。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国腾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16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被告王小京、张飞虎对被告北京国腾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用清理的财产偿还上述款项;

三、驳回原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国腾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在合同中对功能项、技术参数、标准要确定,避免使用含糊或难以确定范围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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