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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056人  作者:济南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技术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问题与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问题相比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一项特定技术问题的开发和应用,一项技术咨询决策的实施,一项特定技术问题的处理,往往是成功与失败并存。为了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问题。

一、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资任的认定

技术合同的风险是指技术合同订立后,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技术合同标的(即科技成果)本身全部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况。技术合同风险主要是由于目前人类认识水平的极限造成的。技术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遇到人类目前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技术开发失败;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过程中,遇到技术无法实施、成本无法达到合同要求、产品无法畅销等;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委托方采纳和实施了顾问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分析评价意见报告,出现不良后果;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特定技术项目无法解决,遭到失败。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遭到风险损害,必定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技术合同风险责任就是当事人对技术合同风险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风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完全不同。风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风险责任的内容是合同标的本身的失败,而侵权责任的内容是合同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风险责任的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不具有主观过错,而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违约责任存在当事人主观过错,而风险责任不存在当事人主观过错;第二,风险责任一定要有损失才构成,而违约责任无论有无损失都能构成,违约方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技术合同当事人承担风险责任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风险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损失事实。损失事实的发生是确定风险责任的首要条件。这里的损失是指风险损害的财产价值表现形式。损失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技术合同当事人的特定财产的毁损灭失、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当事人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

第二,风险存在,即技术合同标的失败的事实。这是构成风险责任的又一必要条件。技术合同如果不存在风险,那么当事人不能也不应承担风险责任。

第三,损失事实与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风险造成的。如果损失事实与风险毫无关系,那么就不能让当事人对该损失承担风险责任。

第四,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技术合同风险(无效技术合同风险另当别论)不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而是人类认识能力极限所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克服的。

二、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资任的处理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技术合同风险责任的处理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笔者认为,技术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的处理应根据合同效力的不同而不同。

(一)有效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的处理

有效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的处理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自愿原则、依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法律允许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风险的界限、风险损失的分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所达成的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风险责任纠纷时,就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就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问题。技术合同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其(指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自愿原则在处理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问题的作用。法院在处理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问题时,同样可以适用自愿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中的风险责任。人民法院适用依法原则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技术合同主体实施的民事活动是否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既包括要遵守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民事法律,也包括要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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