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软件权利人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时,应当提交证明其软件权属的有关文件,以及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
此外软件著作权人还应当为其申请的诉前临时禁令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和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禁令后,软件著作权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软件侵权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实质上属于未经审判而先予执行,而且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从软件权利人发现软件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做出判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任凭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将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软件产品销量和利润下降、市场份额降低,甚至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而依法申请诉前禁令,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另外也请注意软件同一性鉴定的相关问题:
第一、对于软件同一性鉴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1995年6月21日。
其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依据上述规定,比对两个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比对二者的目标程序二进制代码、源程序代码和有关文档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若二者比对项的相应内容完全相同,则二者的比对项具有同一性。
(3)若二者比对项的相应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比对项的必要部分、或主要部分没有本质区别,属于实质性相似,则二者的比对项仍具有同一性。
(4)若二者比对项的相应内容不完全相同,且具有本质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二者的比对项不具有同一性。
(5)若二者比对项的相应内容完全不同,则二者的比对项不具有同一性。
(6)一般情况下,当二者的目标程序二进制代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二者的目标程序具有同一性;当二者的源程序代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二者的源程序具有同一性;当二者的目标程序或源程序具有同一性,则比对的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
第二、如何做一份强有力的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
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均表述为软件同一性鉴定,同时也是针对软件源代码的同一性鉴定,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于比对源代码。通过软件代码对比工作来确定鉴定双方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似,以确认是否存在软件侵权行为;
为此,有力的计算机软件同一性司法鉴定报告对软件侵权案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的进行软件同一性鉴定呢?
我们依照所办理的案件可以明显的感觉到:聘请专业的软件侵权律师与对口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您办理软件侵权案件的基础;
我们提供准确的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指导,以精确达成案件诉求 ;同时,我们更擅长制作用于公安报案的软件同一性对比鉴定报告,助推客户获取公安机关的立案。
专业的软件侵权律师能更好的提炼侵权事实,组织有效证据链条;对口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更好的固定侵权事实,同时能减少被告质疑,确定诉讼效果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