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锐盟公司起诉称:2012年7月27日,我公司与指动乾坤公司就我公司委托其开发“优伴网手机客户端系统”(简称优伴项目)事宜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指动乾坤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2月5日期间分阶段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我公司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共计3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2万元。但指动乾坤公司不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完成开发工作,还使用胁迫手段要求我公司更改原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期限,企图敲诈我公司支付其开发费用0.7万元。我公司认为,指动乾坤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的优伴项目无法按期上线运行,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对此应予赔偿。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指动乾坤公司双倍返还我公司已付合同款2.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指动乾坤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开发工作是由于冠锐盟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技术资料和文档的义务、无故拖延所导致,其本身属于先行违约。在冠锐盟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我公司已经完成了整个技术开发工作的三分之二,所完成的工作量远高于冠锐盟公司预付的开发费用。由于冠锐盟公司无故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技术开发工作终止,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同时,根据双方约定,冠锐盟公司无故终止合同,则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退还,还应承担支付剩余合同开发费用1.8万元。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冠锐盟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冠锐盟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并判令冠锐盟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18 000元。
冠锐盟公司针对指动乾坤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指动乾坤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无故终止合同,故不同意指动乾坤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冠锐盟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指动乾坤公司就优伴项目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为协助甲方实现优伴网系统一期的研发与建设,由乙方为甲方研发优伴网手机客户端IOS版本,需求文档、设计原型和开发计划书等需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由乙方负责开发完成。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涉及的技术资料和文档,配合乙方对该项目展开调研、分析、开发等工作,并在项目开发完成之后,负责配合、协调系统的调试运行。关于乙方,乙方开发的产品应满足甲方需求中描述的优伴软件IOS客户端结构设计、程序界面设计和代码构建,合理满足用户需求,提交性能稳定、设计合格、满足上线运行需要的产品。乙方应保证产品设计质量、符合代码编写及设计规范、提交完整代码、数据结构等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说明文档,交付初验后,根据甲方要求,尽快完成产品测试和修改。乙方对交付给甲方的设计和开发成果,提供相应的描述和技术沟通工作,包括技术顾问、技术支持等服务,配合并满足后期产品开发和产品发布的基本需求。合作期间,乙方保证一周至少与甲方当面沟通两次,沟通时间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当面沟通清楚为止。乙方不得设置人为技术障碍和限制性交付产品、代码和数据等。
三、研究开发所需购置的设备、器材、中间件系统研发过程中所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且采购商品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采购相关设备、器材、插件,并给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四、研究开发计划。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软件系统的开发测试阶段;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6日,进行软件系统的验收工作;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进行项目维护终验工作。
五、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叁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到乙方考察合格后正式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1.2万元,系统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验收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2万元,系统验收后运行三个月,完全符合甲方需求3日内付清余款0.6万元。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为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履行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履行方式为现场交付代码及相关文档
七、风险责任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乙方确因现有水平、技术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以及自身管理运营等主观原因,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金额不低于合同额的10%。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经约定,风险责任双方共担。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成果使用权等。甲方同意产品上线三个月以后,乙方可以以承揽方身份,对承揽的产品部分进行案例宣传。
九、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指标,按第一、二条标准,采用现场检验方式验收,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退还,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金额。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单独因乙方责任原因发生项目延期,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同年8月1日,冠锐盟公司向指动乾坤公司支付了开发费1.2万元。
在合同签订前,冠锐盟公司于同年7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指动乾坤公司发送了一份设计原型,该邮件的附件名为“晒吧.rar”。签约后,指动乾坤公司开始了研究开发工作,期间,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了沟通。诉讼中,冠锐盟公司表示由于指动乾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截至2012年10月底,不但未依约完成开发任务,甚至未能完成一半的开发任务,且交付的成果存在瑕疵。指动乾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已经完成了三分之二的开发工作,其余工作未能完成是由于冠锐盟公司没有提供服务器端接口及相应文档所致。指动乾坤公司就此提交了该公司员工与其法定代表人厉彦涛于2012年8月至9月期间往来的电子邮件,上述邮件中对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其中提及了无接口或接口不全以及需要冠锐盟公司配合解决的服务器繁忙、后台及继续提供材料等方面的问题。冠锐盟公司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上述邮件系指动乾坤公司内部往来的邮件,认为与其合同义务无关。此外,指动乾坤公司未就其曾要求冠锐盟公司履行相关配合义务而被拒绝提供其他证据。
2012年11月20日,冠锐盟公司向指动乾坤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你方严重违约行为 我方意见的通知”,指出指动乾坤公司开发的优伴手机客户端产品未能达到合同要求,迟迟不能上线交付使用,并于11月1日前后单方中止了合同,并要求指动乾坤公司在三日内交还已经开发的产品源代码和技术文件;交付已开发的产品并保证其质量、确保交付部分平稳上线运行;满足原合同需求,交付其余产品,妥善保证售后服务;对延期交付产品功能作出违约补偿。次日,指动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彦涛给冠锐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回复了一份手机短信,内容如下:“你要求太高,我能力达不到,做不了这项目,奉劝一句减少损失的最好方法就是再找你认为有能力的人做 尽快上线而不是打什么官司”。
诉讼中,冠锐盟公司表示其本案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因涉案项目未能成功所损失的投入资金20万元及应得投资收益10万元。
以上事实,有技术开发合同、付款记录、往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面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冠锐盟公司与指动乾坤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指动乾坤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工作。就此,指动乾坤公司虽然主张系因冠锐盟公司未履行配合义务所致,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采信指动乾坤公司的上述主张,故可以认定指动乾坤公司在合同履行上存在迟延,构成了违约。
在指动乾坤公司构成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其并未采取补救措施,且在冠锐盟公司向其发出纠正违约行为通知的情况下,指动乾坤公司也未表达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而是告知冠锐盟公司另找他人。并且,指动乾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还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综合指动乾坤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但鉴于冠锐盟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且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不对合同的解除进行处理,但不影响冠锐盟公司要求指动乾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冠锐盟公司向指动乾坤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属于其因指动乾坤公司涉案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指动乾坤公司应当返还,但该笔费用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冠锐盟公司无权要求指动乾坤公司双倍返还;对于冠锐盟公司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依据其现有事实不能认定为属于因指动乾坤公司涉案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指动乾坤公司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指动乾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冠锐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费用一万二千元;
二、驳回北京冠锐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指动乾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指动乾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6160元,由北京冠锐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已交纳),由北京指动乾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北京指动乾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杨凯萍
人民陪审员 刘军社
二O一三 年 三 月 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