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因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承揽、定作合同,属于新型的经济类别,无认是合同条款的拟定还是合同具体的履行步骤,因缺乏相应成熟的比照范例,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文中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一例(APP开发)服务合同纠纷,通过对案件具体分析,本律师提供以下几点参考性的意见:
1、合同条款的拟定及合同履行方面:1)、要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合同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类型、种类及优先顺位;2)、对于软件的具体的组织排版、页面设计、图形图案等较为主观的设计,作为定作方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参与承揽方的设计,双方确定好共同的设计方案后再推进后续的开发工作;3)、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标明具体的验收标准及具体的验收方式,允许出现一定量Bug的范围及种类。4)、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因为本类合同的特殊性,建议设定较长的合同履行期,定作方最好派专人全程参与软件的设计、开发,以便及时沟通,避免产生较大问题;5)、对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件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维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2、实体法律方面: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因通常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所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1)、任意解除权,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无任何理由地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双方损失问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这种情形下主要是涉及承揽方的损失问题,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限,关于各自的过错则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律推定对解除方不利。2)、约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定作方逾期付款、承揽方逾期交货、承揽方交货质量瑕疵。因这三个问题性质的不同,所以,选择适用相应的事实证据支撑和法律选择依据也不相同,具体在诉讼庭审中选择正当的解除事由尤为重要,否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文陈述的案例就是如此。3)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根本违约等情形下导致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解除合同。本文主要讨论根本违约的情形,这主要涉及违约的种类、范围、类型、程度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解除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相应的确定违约的一方会承担更多的损失负担,不再以一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法律只是规定了最高的限制标准,即不得超出签约方的合理预期。4)主合同义务不得转由第三方完成。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基于对承揽人技术、品牌、实力等方面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所以,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亲自履行,非经定作人的书面确认同意不得将主合同义务转交第三方完成,否则是己方违约,定作人可合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APP开发服务合同无论是合同的起草、签订还是履行过程,将会涉及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合同签约方谨慎行事,把风险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以保证合同的正常、效率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