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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商业秘密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遭受致命打击而破产倒闭。因此,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企业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建立商业秘密管理防范制度,最大限度地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规定,商业秘密需符合非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条件方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才能作为约定保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法律特征: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具有经济价值,即商业秘密能为作为权利人的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四、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随意可以得到,就有可能导致失去商业秘密的有效性,从而无法对泄密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 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在企业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进行公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形式对竞业禁止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保护作用。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且企业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费或支付的补偿费太少,则其协议内容无效。

二、 商业秘密的外部保护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不可能都限于企业内部使用,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有时有必要让外部人员接触、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通常见于企业之间的合作、联营、技术转让、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等场合。但也正因为外部人员的接触、使用,所以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建立合同保护制度,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这种合同义务是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如果外部人员违反了保密要求,即使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出于疏忽而让外部人员掌握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约束,那么该外部人员并不存在保守该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当企业外部人员有可能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时,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防止其利用商务之便掌握商业秘密成为竞争对手,同时阻止其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

当前,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的保护方法,都还不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一旦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调查过程复杂,取证也很不容易,造成维权过程非常艰难。因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在预防工作中下功夫,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技术秘密以保持秘密状态为首要条件,其不能对世的特性决定了要保证这一条件,最基本的途径就是权利人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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