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特殊性,赔偿数额这一问题往往是审判难点和重点。
【基本案情】YP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30158176.0、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 四公司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生产了被诉侵权的米粉罐,并在九款罐装米粉产品上使用了该米粉罐。乐友达康公司销售了上述米粉产品。YP公司认为该米粉罐外观设计与YP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在本案起诉前,法院根据YP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先后向被告一至被告四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2014年7月、2014年8月,YP公司委托他人在天津、北京多处营业场所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淘宝网上仍然有众多商户在展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YP公司认为:各被告侵害了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审判要旨】法院就该案四被告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YP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涉案米粉罐侵害了YP公司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实施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等四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乐友达康公司销售涉案米粉亦构成侵权。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侵权的米粉罐在米粉产品整体价格上所占的比例及对涉案米粉产品销售的贡献率;涉案米粉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较大;在本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送达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YP公司仍然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涉案米粉,表明各被告存在严重过错。YP公司主张100万元的经济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合理费用,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被告 四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 395元。
【专家评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本案是法院通过提高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具有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法院在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时,既考虑到了受保护权利的类型、涉案外观设计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贡献率等因素,也充分考虑到侵害涉案外观设计的侵权产品多达九种,且该九种侵权产品生产销售量较大、销售范围较为广泛、持续时间较长、各被告方的主观过错非常严重,尤其是在法院发出诉前禁令后的两个多月时间内被告方仍然不停止侵权,漠视法院禁令,主观过错极为严重,故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了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全部支持了权利人关于经济损失的索赔请求,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提高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